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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制度——交易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1-11 15:39:39 发布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号。由窗口受理员根据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批复的交易方式确定招标项目编号。“永交建××(年度)ZB×××(编号)”表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永交采××(年度)ZB×××(编号)”表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永交采××(年度)TP×××(编号)”表示政府采购谈判项目,“永交采××(年度)XJ×××(编号)”表示政府采购询价项目,“永交采××(年度)DY×××(编号)”表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所有编号均按顺序依次编制,不重号、不漏号。
2、项目的前期调研。项目单位应首先做好调研工作。
(1)合格供应商条件。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所涉及行业的供应商资质要求情况进行必要的调研,按照与项目需求相适应、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既不能过高或具有限制性,也不能与实际工作相脱离。
(2)采购需求、技术要求。项目单位应详细查阅有关项目资料,了解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是否采用节能减排产品等。
(3)评标原则及办法。项目单位应通过市场调查了解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设置合理的报价降低幅度;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置合理的技术标评分标准;对拟定的各项奖励加分因素的相关证件进行调查落实,确保评标原则及办法的公平合理。
3、召开项目论证会议。专家论证会议由监督部门、信息科、采购人参加,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会议应就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供应商合格条件、评标原则及办法进行论证。项目负责人对会议情况应做详细书面记录并出具论证报告。
4、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使用统一的示范性文本,既要充分考虑采购人的要求,又要体现合法性:即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公平性:即必须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评标原则及办法不得带有倾向性;严谨性:即编制招标文件必须严谨,实质性条款表达清晰,不得前后矛盾。在项目论证会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招标公告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项目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完成,重要项目五个工作日完成。
重要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500万元、货物类80万元、服务类2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项目。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反馈。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部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确认,招标人授权代表确认后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6、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招标项目,项目单位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由财政、住建等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把关。
7、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文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存档,电子文本递给信息科,信息科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8、招标公告的延期、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公告确需延期的,由代理机构起草延期公告,按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查,报采购人确认签字后,传递给信息科对外发布。招标文件的补充、变更、答疑文件等由代理机构编写,按内部审核程序经审查后,报招标人确认签字,交项目负责人负责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