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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3030”小麦工程所需种子项目

发布时间: 2017-09-07 17:07:06 发布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永城市“3030”小麦工程所需种子项目采购公告

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受永城市农业局委托,现对永城市“3030”小麦工程所需种子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编号:永财采购(2017112号永公采(2017112
二、项目名称:永城市“3030”小麦工程所需种子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
四、采购内容
本项目共分为五个标段进行采购:
第一标段:小麦种子:新麦26,采购数量80万公斤。

第二标段:小麦种子:郑麦7698,采购数量60万公斤。

第三标段:小麦种子:周麦22,采购数量16万公斤。

第四标段:小麦种子:百农207,采购数量16万公斤。

第五标段:小麦种子,周麦32,采购数量14万公斤。

五、采购方式:1-5标段为单一来源。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与说明:一是小麦种子受品种权保护,具有品种经营权的单位才能参与种子经营。二是对供应商生产条件有严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子繁育基地;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和加工设备;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且有多年的制种经验,否则会难以保证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将出现生产事故;三是品种确定的原则:须是经国审、省审和河南省农业厅指导种植的品种,且在我市有一定种植面积,农民群众接受程度较高的品种,并经我市农业专家组拟定选定的品种。四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为保证项目区的小麦能在适期内播种。为此,须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1、小麦种子—新麦26

供应商名称: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789

2、小麦种子—郑麦7698

供应商名称:河南郑麦种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原阳县韩董庄镇政府后侧

3、小麦种子—周麦22

供应商名称: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5

4、小麦种子—周麦32

供应商名称: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5

5、小麦种子—百农207

供应商名称: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

七、报名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基地田间检验证明、种子基地检疫证书、种子审定证明、已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还应提交新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单位的授权文件;

3.供应产品需达到GB4407.2—2008国家标准;

4.包装标签应符合GB20464—2006国家标准;

5.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6.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河南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劣迹。

八、报名地点、时间及要求
8.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投标专区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8.2 报名及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797日至2017913日下午18:00

8.3 招标文件售价:500/份,(开标前由代理公司现场统一收取)。

8.4 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过时间将停止报名。

特别提醒:未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请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入库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报名操作说明书请在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5、种子基地田间检验证明;

6、种子基地检疫证书;

7、已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还应提交新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单位的授权文件;

8、种子达到GB4407.2-2008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9、包装标签符合GB20464-2006国家标准的检测证明;

10、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供应商在谈判时须提交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记录查询证明。
九、本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同时发布。

十、开标事项说明
递交文件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递交文件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本次项目联系事项

采购人:永城市农业局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370-5116395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967917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经法定代表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形式将意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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