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监督对象和事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及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主体。
四、监督程序和时限:监督程序为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各程序时限:(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永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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