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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

发布时间: 2018-04-28 10:00:05 发布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NO.1

  国家发改委4月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再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月18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4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政研室主任、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出席发布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严鹏程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新规定主要修改了3方面内容:

  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和具体项目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缩减。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NO.2

  财政部:争取尽早达成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结果

  中国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娄洪18日回答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的问题时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改进出价,尽快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并继续与参加方积极开展谈判,争取尽早达成互利共赢的谈判结果。

  当天中国财政部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娄洪介绍说,《政府采购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专项协定,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自愿申请加入。

  娄洪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谈判工作。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24个部门组成,加强对谈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中国从启动谈判以来,持续改进出价,不断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

  娄洪同时强调,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一场多边谈判,要遵循互惠对等原则,中国只有与所有参加方都达成共识,才能加入。所以,要完成谈判,还需要各参加方务实对待谈判工作。

  NO.3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指南》课题结题评审会

  为规范和优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的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社会和特许经营者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模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历时八个月经专家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协会于3月28日召开了课题结题评审会。为了保障课题成果在日后推广使用中更具有权威性、实用性,会议特别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投资司有关负责同志,华杰工程咨询公司顾问石国虎、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慧、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事业部主任尤伯军等业内十二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就课题成果进行审查。

  根据专家意见,已将原有题目修改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遴选工作指南》,下一步将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工作指南》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力争早日交付出版社予以出版。

  NO.4

  北京:电子化招投标为企业减负5.1亿元

  北京市住建委4月17日晚披露,目前住建系统推出的各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已全部落地。其中,纳入联合验收申请的建设项目达70个,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253个。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电子化招投标则给企业省了一大笔支出。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实现无纸化在线电子交易,招投标监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

  数据显示,通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已选定总承包1242项、监理728项、专业承包358项、专业分包406项。

  通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最明显的效果是参与投标的企业明显增加。据统计,在纸质招标方式下,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报名数为20多家,而运用电子招标方式后,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报名数为50多家,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增加了1倍多,市场竞争优势充分发挥。此外,招标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高效选择中标人,为招标企业节约了建设成本。同时,投标企业也节省了购买文件、印制标书、交通通讯、档案存储等费用。据测算,从2017年7月份至今,本市已直接为投标企业降低交易成本5.1亿元。

  NO.5

  江苏:12部门联手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封杀“老赖”

  为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深入推进诚信江苏、法治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省信用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12个部门组织制定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提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江苏各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级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由负责执行的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将受到的信用惩戒。

  法院除了把“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同时将失信信息汇总至省法院,由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接口规范,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和“信用江苏”(http://www.jscredit.gov.cn)网站予以公布。

  各联合惩戒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通过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在业务流程中嵌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功能。《意见》明确,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此外,省级部门在选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时,不得聘用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已经受聘的评标专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意见》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