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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付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9-20 17:16:24 发布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一、    未成交单位的保证金退付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金退还规定,结果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开始退还保证金。投标单位需提供单位汇款回单、开户许可证和收据(加盖公司公章、注明项目编号(如永公采【2017XXX号)、经手人签字)。

二、    成交单位的保证金退付

1、         成交单位保证金的退付,应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投标单位需持单位的收据、进账单及业务科室需要的资料申请(如中标合同,另外货物类项目需持货物验收报告),报送中心财务部门办理。

2、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单位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需要转交财政的,由中心主任签字后,送中心财务部门办理。

3、         投标单位退付保证金时必须由本单位人员到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办理,不允许其他人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