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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挂牌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2-03 10:55:55 发布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永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挂牌公告

(永城市网挂(2019)-7号)

经永城市 人民政府批准,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5(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出让年限

有无底价

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1

永挂2015-10-2号

永公土【2019】-21

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磨山路东侧、苏州路南侧

4036平方米

工业用地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2

大于或等于60

大于或等于15并且小于或等于20

工业50年

有底价

59.533

59.533

5

2

永挂2015-34号

永公土【2019】-22

永城市铁北路北侧、东环路西侧

6666.66平方米

公用设施用地

小于或等于1.2

 小于55

 

公用设施用地50

有底价

484.03

484.03

10

3

永挂2017-16号

永公土【2019】-23

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僖山路西侧、淮河路南侧

169492平方米

工业用地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2

大于或等于60

大于或等于15并且小于或等于20

工业50年

有底价

2501.624

2501.624

30

4

永挂2018-26号

永公土【2019】-24

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一路南侧、青东三路东侧

12785平方米

工业用地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2

大于或等于60

大于或等于15并且小于或等于20

工业50年

有底价

188.732

188.732

5

5

永挂2018-3号

永公土【2019】-25

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磨山路东侧、建材路南侧

8705平方米

工业用地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2

大于或等于60

大于或等于15并且小于或等于20

工业50年

有底价

128.52

128.52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9年12月03日 至 2020年01月01日 到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2019年12月03日 至 2020年01月01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挂牌网址:河南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工业用地到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01月01日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中心将在 2020年01月01日18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永挂2015-10-2号 号地块:2019年12月23日10时00分 至 2020年01月03日10时00分 ;

永挂2015-34号 号地块:2019年12月23日16时00分 至 2020年01月03日16时00分 ;

永挂2017-16号 号地块:2019年12月23日12时00分 至 2020年01月03日12时00分 ;

永挂2018-26号 号地块:2019年12月23日11时00分 至 2020年01月03日11时00分 ;

永挂2018-3号 号地块:2019年12月23日17时00分 至 2020年01月03日17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杭州路

人:朱会雷
联系电话: 13703706052

账户单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银行: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永城支行

银行帐号:00000008422003488012/800009555611010

九、 其他公告事项:

一、宗地编号永挂2015-10-2号: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30;(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视受让人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二、宗地编号永挂2015-34号:该宗土地公用设施用地;(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视受让人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三、宗地编号永挂2017-16号: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30;(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视受让人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宗地编号永挂2018-26号: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30;(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视受让人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宗地编号永挂2018-3号: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30;(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视受让人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