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资源共享原则,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确保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实行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适应的流程化管理运行模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和招标人需求,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保障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 进场准备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等。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不得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公告提供服务。
第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程序,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发布。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依法确需修改的,需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办理项目登记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必要提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调整的材料。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及时办结项目登记。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网上场地预约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易场地的,经招标人提交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统筹调度安排。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免费下载和电子投标文件传输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签到、解密、澄清、答疑、生成开标记录表、异议、投诉等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引导其将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存在指定地点。
评标(评审)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监督室。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应当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应当包含专家打分情况、否决投标原因及异议(质疑)和投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涉及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电子交易系统后,一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标后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一项目一归档,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等资料按规定归档。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目录清晰、起止时间明确,存放地点安全、保密,存放期限符合规定。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并做好记录;应当按照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交易项目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将每项交易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各环节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时推送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按规定报送信息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可撤销或无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要求,合理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放系统接口及数据库,实现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形势要求和监管实际需求,及时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第三方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类交易项目收费,已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利用交易系统技术服务或电子认证服务对交易活动进行捆绑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廉洁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推行交易服务进度可视化管理,对交易各环节的责任人、办理情况和办结时长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见证服务,对项目进场、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以人工核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查验和记录,提供交易现场、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证明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质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反馈;遇有投诉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强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完善交易系统授权管理、访问控制和系统留痕等功能,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切实保障交易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数据恢复、备份、容灾机制,保障在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过程中数据安全。涉密数据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增强消防安全防范,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安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
(二)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的;
(三)未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
(四)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
(五)为交易系统服务企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在交易活动中乱收费提供条件的。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非法干预评标(评审)活动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现金、财物或者向其提供餐饮等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对评价不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通报,并视情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业务、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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